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歐盟或將進一步限制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質(PFAS)

歐盟或將進一步限制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質(PFAS)

  • 分類:行業動態
  • 作者:
  • 來源:
  • 發布時間:2023-01-20
  • 訪問量:3

【概要描述】赫爾辛基時間2022年1月13日,丹麥、德國、荷蘭、挪威、瑞典五國共同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提交了針對全氟或多氟烷基類物質(PFASs)的REACH法規限制提案。此次限制提案中包含的PFASs物質是有史以來最多的,另外ECHA將于2023年2月7日公布此次提案的細節。

丹麥、德國、荷蘭、挪威、瑞典五國在過去三年針對多種PFASs物質進行了詳盡的調查,結果表明,這些PFASs物質在生產、投放市場的過程中無法充分地控制風險,使用這些物質可能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。

此次限制提案將按照法規嚴格執行評估審核工作,ECHA風險評估科學委員會(RAC)和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(SEC)將于2023年3月的會議中審核該提案是否符合歐盟REACH法規的要求。

若審核通過,則按照歐盟REACH法規啟動審議工作,同時為期6個月的公眾意見咨詢將從2023年3月22日啟動。一旦RAC與SEC的審議意見通過,該決議將會送至歐盟委員會并作出最終裁定是否通過該限制提案。而一旦限制法案落地,相信會對整個化工行業和供應鏈帶來非常大的影響。

限制甚至全面禁止PFAS勢在必行

PFAS是指全氟或多氟烷基類物質,該類物質種類眾多,且被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。

因其含有有機化學中最穩定的化學結構之一——碳-氟共價鍵,因此PFAS的化學性質十分穩定,這也意味著一旦PFAS泄露到自然環境中,它們將會對環境造成持久性的污染。PFAS已被檢測到存在于地下水、表層水和土壤中,若不加以限制,將會對自然環境及人類生存造成更大的危害。

自十多年前科學家們發現長鏈PFAS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以來,世界各地的制造商逐漸使用短鏈PFAS或其他不含氟物質對長鏈PFAS進行替代。但這還是遠遠不夠的,許多替代物質仍然對人體和自然環境具有危害。

因此,限制甚至全面禁止使用PFAS勢在必行,相關企業不得不做好市場評估和化學品替代的準備。

現有歐盟范圍內的PFAS管控

1、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(EU’s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(POPs) Regulation)

2009年,全氟辛烷磺酸(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, PFOS)及其衍生物被列入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,旨在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。因此,PFOS早在2009年就被限制在歐盟的使用。

2020年7月,全氟辛酸(perfluorooctanoic acid (PFOA))及其衍生物也被POPs法規監管。法規規定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有PFOA及其衍生物的物質、配置品或物品,其中PFOA及其鹽含量小于0.0000025%的制品或PFOA相關衍生物含量小于0.0001%的制品豁免。

2022年6月,全氟己烷磺酸(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(PFHxS))及其衍生物被正式列入POPs清單,這一全球禁令有望在2023年底生效。

此外,全氟羧酸類物質(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(C9-14 PFCAs))正在接受審查,日后可能會被正式列入POPs清單。

2、歐盟REACH法規下的“限制”管控

全氟羧酸類物質(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(C9-14 PFCAs))是目前被正式列入REACH法規下附件十七“限制”清單的PFAS物質。

限制規定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,不得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全氟羧酸類物質的物質、配制品或物品,除非豁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逐步淘汰的原則,C9-14 PFCAs在半導體、醫療、聚合物制造等行業中的使用設置了不同的閾值及日期限制。

3、歐盟REACH法規下的高關注物質(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, SVHC)管控

兩大類PFAS被列入了SVHC清單中,他們分別是:

①2,3,3,3-四氟-2-(七氟丙氧基)丙酸及其鹽類及其酰鹵化物(2,3,3,3-tetrafluoro-2-(heptafluoropropoxy)propionic acid, its salts and its acyl halides (HFPO-DA))。

②全氟丁基磺酸(perfluorobutane sulfonic acid (PFBS))及其鹽。

4、歐盟境內其他法規對PFAS的限制

人類飲用水質量指令(DIRECTIVE (EU) 2020/2184)規定,從2021年1月12日起,所有PFAS物質在人類飲用水中的含量不得高于0.5 μg/L。

來源:瑞歐科技(https://www.reach24h.com/chemical/industry-news/pfas-substance-limitation)

歐盟或將進一步限制全氟或多氟烷基物質(PFAS)

【概要描述】赫爾辛基時間2022年1月13日,丹麥、德國、荷蘭、挪威、瑞典五國共同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提交了針對全氟或多氟烷基類物質(PFASs)的REACH法規限制提案。此次限制提案中包含的PFASs物質是有史以來最多的,另外ECHA將于2023年2月7日公布此次提案的細節。

丹麥、德國、荷蘭、挪威、瑞典五國在過去三年針對多種PFASs物質進行了詳盡的調查,結果表明,這些PFASs物質在生產、投放市場的過程中無法充分地控制風險,使用這些物質可能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。

此次限制提案將按照法規嚴格執行評估審核工作,ECHA風險評估科學委員會(RAC)和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(SEC)將于2023年3月的會議中審核該提案是否符合歐盟REACH法規的要求。

若審核通過,則按照歐盟REACH法規啟動審議工作,同時為期6個月的公眾意見咨詢將從2023年3月22日啟動。一旦RAC與SEC的審議意見通過,該決議將會送至歐盟委員會并作出最終裁定是否通過該限制提案。而一旦限制法案落地,相信會對整個化工行業和供應鏈帶來非常大的影響。

限制甚至全面禁止PFAS勢在必行

PFAS是指全氟或多氟烷基類物質,該類物質種類眾多,且被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。

因其含有有機化學中最穩定的化學結構之一——碳-氟共價鍵,因此PFAS的化學性質十分穩定,這也意味著一旦PFAS泄露到自然環境中,它們將會對環境造成持久性的污染。PFAS已被檢測到存在于地下水、表層水和土壤中,若不加以限制,將會對自然環境及人類生存造成更大的危害。

自十多年前科學家們發現長鏈PFAS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以來,世界各地的制造商逐漸使用短鏈PFAS或其他不含氟物質對長鏈PFAS進行替代。但這還是遠遠不夠的,許多替代物質仍然對人體和自然環境具有危害。

因此,限制甚至全面禁止使用PFAS勢在必行,相關企業不得不做好市場評估和化學品替代的準備。

現有歐盟范圍內的PFAS管控

1、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(EU’s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(POPs) Regulation)

2009年,全氟辛烷磺酸(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, PFOS)及其衍生物被列入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,旨在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。因此,PFOS早在2009年就被限制在歐盟的使用。

2020年7月,全氟辛酸(perfluorooctanoic acid (PFOA))及其衍生物也被POPs法規監管。法規規定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有PFOA及其衍生物的物質、配置品或物品,其中PFOA及其鹽含量小于0.0000025%的制品或PFOA相關衍生物含量小于0.0001%的制品豁免。

2022年6月,全氟己烷磺酸(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(PFHxS))及其衍生物被正式列入POPs清單,這一全球禁令有望在2023年底生效。

此外,全氟羧酸類物質(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(C9-14 PFCAs))正在接受審查,日后可能會被正式列入POPs清單。

2、歐盟REACH法規下的“限制”管控

全氟羧酸類物質(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(C9-14 PFCAs))是目前被正式列入REACH法規下附件十七“限制”清單的PFAS物質。

限制規定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,不得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全氟羧酸類物質的物質、配制品或物品,除非豁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逐步淘汰的原則,C9-14 PFCAs在半導體、醫療、聚合物制造等行業中的使用設置了不同的閾值及日期限制。

3、歐盟REACH法規下的高關注物質(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, SVHC)管控

兩大類PFAS被列入了SVHC清單中,他們分別是:

①2,3,3,3-四氟-2-(七氟丙氧基)丙酸及其鹽類及其酰鹵化物(2,3,3,3-tetrafluoro-2-(heptafluoropropoxy)propionic acid, its salts and its acyl halides (HFPO-DA))。

②全氟丁基磺酸(perfluorobutane sulfonic acid (PFBS))及其鹽。

4、歐盟境內其他法規對PFAS的限制

人類飲用水質量指令(DIRECTIVE (EU) 2020/2184)規定,從2021年1月12日起,所有PFAS物質在人類飲用水中的含量不得高于0.5 μg/L。

來源:瑞歐科技(https://www.reach24h.com/chemical/industry-news/pfas-substance-limitation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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赫爾辛基時間2022年1月13日,丹麥、德國、荷蘭、挪威、瑞典五國共同向歐洲化學品管理局(ECHA)提交了針對全氟或多氟烷基類物質(PFASs)的REACH法規限制提案。此次限制提案中包含的PFASs物質是有史以來最多的,另外ECHA將于2023年2月7日公布此次提案的細節。

丹麥、德國、荷蘭、挪威、瑞典五國在過去三年針對多種PFASs物質進行了詳盡的調查,結果表明,這些PFASs物質在生產、投放市場的過程中無法充分地控制風險,使用這些物質可能會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產生危害。

此次限制提案將按照法規嚴格執行評估審核工作,ECHA風險評估科學委員會(RAC)和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(SEC)將于2023年3月的會議中審核該提案是否符合歐盟REACH法規的要求。

若審核通過,則按照歐盟REACH法規啟動審議工作,同時為期6個月的公眾意見咨詢將從2023年3月22日啟動。一旦RAC與SEC的審議意見通過,該決議將會送至歐盟委員會并作出最終裁定是否通過該限制提案。而一旦限制法案落地,相信會對整個化工行業和供應鏈帶來非常大的影響。

限制甚至全面禁止PFAS勢在必行

PFAS是指全氟或多氟烷基類物質,該類物質種類眾多,且被廣泛應用于各行各業。

因其含有有機化學中最穩定的化學結構之一——碳-氟共價鍵,因此PFAS的化學性質十分穩定,這也意味著一旦PFAS泄露到自然環境中,它們將會對環境造成持久性的污染。PFAS已被檢測到存在于地下水、表層水和土壤中,若不加以限制,將會對自然環境及人類生存造成更大的危害。

自十多年前科學家們發現長鏈PFAS會對人體和環境造成危害以來,世界各地的制造商逐漸使用短鏈PFAS或其他不含氟物質對長鏈PFAS進行替代。但這還是遠遠不夠的,許多替代物質仍然對人體和自然環境具有危害。

因此,限制甚至全面禁止使用PFAS勢在必行,相關企業不得不做好市場評估和化學品替代的準備。

現有歐盟范圍內的PFAS管控

1、歐盟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法規(EU’s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(POPs) Regulation)

2009年,全氟辛烷磺酸(perfluorooctane sulfonic acid, PFOS)及其衍生物被列入國際斯德哥爾摩公約,旨在逐步淘汰PFOS的使用。因此,PFOS早在2009年就被限制在歐盟的使用。

2020年7月,全氟辛酸(perfluorooctanoic acid (PFOA))及其衍生物也被POPs法規監管。法規規定禁止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有PFOA及其衍生物的物質、配置品或物品,其中PFOA及其鹽含量小于0.0000025%的制品或PFOA相關衍生物含量小于0.0001%的制品豁免。

2022年6月,全氟己烷磺酸(Perfluorohexane sulfonic acid (PFHxS))及其衍生物被正式列入POPs清單,這一全球禁令有望在2023年底生效。

此外,全氟羧酸類物質(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(C9-14 PFCAs))正在接受審查,日后可能會被正式列入POPs清單。

2、歐盟REACH法規下的“限制”管控

全氟羧酸類物質(perfluorinated carboxylic acids (C9-14 PFCAs))是目前被正式列入REACH法規下附件十七“限制”清單的PFAS物質。

限制規定在2023年2月25日之后,不得生產、銷售和使用含全氟羧酸類物質的物質、配制品或物品,除非豁免。

值得注意的是,根據逐步淘汰的原則,C9-14 PFCAs在半導體、醫療、聚合物制造等行業中的使用設置了不同的閾值及日期限制。

3、歐盟REACH法規下的高關注物質(substance of very high concern, SVHC)管控

兩大類PFAS被列入了SVHC清單中,他們分別是:

①2,3,3,3-四氟-2-(七氟丙氧基)丙酸及其鹽類及其酰鹵化物(2,3,3,3-tetrafluoro-2-(heptafluoropropoxy)propionic acid, its salts and its acyl halides (HFPO-DA))。

②全氟丁基磺酸(perfluorobutane sulfonic acid (PFBS))及其鹽。

4、歐盟境內其他法規對PFAS的限制

人類飲用水質量指令(DIRECTIVE (EU) 2020/2184)規定,從2021年1月12日起,所有PFAS物質在人類飲用水中的含量不得高于0.5 μg/L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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